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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是人往高处走,人们早已从道德的层面接受了“跳槽”的行为,而且只要跳的不是过于频繁,用工单位大多也不会介意。但是,近来因“跳槽”而引发的诉讼案日渐增多,这不能不对要“跳槽”的人提个醒:“跳槽”可以,但一定要注意相关的法律问题。
现代职场风云多变,人们应该注意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契约意识。求职时对用人单位拟定的劳动合同要认真研究,尤其对最低服务期限和违约金的约定更应慎重,如有异议要大胆明确地提出,不要留下纠纷苗子;协议签订后则应认真履行,不可随意毁约,不要损害到单位的利益。
王某1999年7月1日与西安某计算机研究所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协议书,后被安排在该所第十研究室工作。去年9月10日,王某瞒着单位又与深圳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为了自己今后的“发展”,王某竟利用还在原单位工作之便,趁晚上无人之机,多次潜入实验室,从计算机上打印和拷贝了某课题组关于计算机模块的逻辑图及计算机设计方案、详细设计说明等有重要内容的软盘,当年10月4日,王某带着装有秘密资料的皮箱从西安前往深圳公司报到。不久,研究所发现王某下落不明,其负责保管的图纸、资料在离所前也未办理交接手续,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这些资料被追回,经鉴定,均属秘密级资料。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窃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遂于今年7月20日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社会对公民的最基本要求,现在虽然许多单位或企业尚未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但要“跳槽”的员工也应自律,如果严重损害了原单位的利益,并非可以一走了之。
曹某1997年8月到北京某保安器材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生产部、技术部和销售部经理等职务,参与公司重大实验课题,了解并掌握公司重要的核心机密。
公司还曾派其去英国进行技能培训,又聘请英国专家在国内进行84天的培训。公司为两次培训共支付10200英镑的培训费和9732元人民币的交通费、置装费。
1999年10月20日,曹某在未与公司进行协商,未履行交接手续的情况下,给该公司董事长发去一份辞职传真后,即到国内同行业竞争企业工作,并任部门负责人。
北京某保安器材公司于是到劳动争议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