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贴,按照字典上的解释为“工资以外的补助费”,它主要用之于特殊劳动条件下超常劳动给予补偿。津贴发放的唯一依据是劳动条件与环境,津贴作为一种补充的分配形式,起到保障员工的健康,弥补劳动条件的不足,也是体现企业经营管理者对员工的关怀与福利。津贴具有“专一”的特点,即“一事一贴”,为某一专项实施津贴,如“交通津贴”等;同时津贴具有“均贫富”的特点,不与工资或其它分配方案挂钩。
津贴按其种类大致可分为工资性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和非工资性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二大类;也可按管理层次分为国家、地区、部门制定并管理的津贴(由企业成本中列支)和企业自行制定的津贴(由企业奖福基金中列支)二大类;按其性质又可将其分成三大类:一是与劳动直接相关的津贴;二是生活保障性津贴;三是地区性津贴。本文只讨论与劳动直接相关的津贴。
根据上海市统计局《一九九八年劳动统计指标解释中关于工资总额组成及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规定》中有关对“津贴”的解释,具体表述如下: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冷库低温津贴、中夜班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和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5)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
(6)其他津贴,包括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各种伙食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等。
同时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部、人事部国统字(1996)207号文件《关于认真执行<统计法>准确统计工资数据的通知》一文中的第二条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统计的范围,1990年国家统计局颁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作了某些修改和补充,虽然在项目上有些变化,但工资总额统计的原则没有变,即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资金来源,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进行统计,不能擅自改变。”
由此可见,津贴不可不设,但津贴的设计过程又必须避免工资总额的过分上扬。因此,津贴的设计有以下一些值得注意的地方。
一是比例不可过大。曾有一些外资企业将每日的出差津贴实行个人包干制度,每人每天200元,结果有销售人员外出近一个月,月津贴5000元左右,竟超过个人月收入,于是便引发了不少销售人员住小客栈、吃方便面的现象,严重影响企业形象。
二是项目不宜过多。政府正欲通过降低企业员工收入中福利性收入的比重,因此,如无特别需要尽量不设专项津贴,再则津贴的发放设立容易取消难,因此尽量少设。
三、尽量不要用现金支付。由于津贴的发放会引发工资总额的上扬,因此要少用现金,尽量用如午餐券、洗衣券的方式取代,或是直接采用报销的方式。
四、对津贴进行严格的管理,杜绝漏洞。一旦一项津贴设立之后要跟踪反馈,检验可实施性和科学性,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所以企业必须保留对津贴的“解释权”和“随时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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